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中华英烈褒扬事业促进会章程》,为保障中华英烈褒扬事业促进会(以下简称“英促会”)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切实加强会员会费缴纳和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会费是英促会日常办公和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的重要经费来源,全体会员有责任和义务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三条 会员会费缴纳标准:
(一)个人会员。每人每年1千元。
(二)单位会员。一般单位会员,每名每年3万元。理事级和常务理事级单位会员,每名每年30万元。副会长级单位会员,每名每年100万元。
第四条 对当年缴纳会费确有困难者,本人或本单位可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给予适当减免。
第五条 会费收缴办法
(一)所有会员一经批准入会,应缴纳当年度会费。年度会费时间从缴费之日算起,到次年的同日为一个会费年度。鼓励会员一次性缴纳一届(5年)的会费。
(二)会员会费,可通过银行汇寄、微信或支付宝转账,现金缴纳需到本会财务部门办理。收到会费后,本会即出具财政部印(监)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同时在本会官网公示。
第六条 会员逾期不缴纳会费,经告知后,应及时补缴。一个会费年度内不缴纳会费的会员,将在本会费年度结束前进行统一清理,并告知单位(本人)补缴。继续逾期不缴、又未经常务理事会研究批准予以减免的,视为自动退会。经理事会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废止证件证书。
会员自动退会或因违法违规被除名后,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第七条 会费的使用
(一)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秘书处举办的工作会议、研讨交流、业务培训等有关活动支出;
(二)按照《章程》宗旨规定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经费;
(三)为会员提供服务的经费;
(四)常设办事机构日常管理(运转)所发生的支出;
(五)其它必要的工作性开支。
第八条 会费的管理
(一)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理事会、上级业务部门的监督。
(三)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根据英促会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年度支出预算,由秘书处每年向理事会报告。英促会年度会费收支状况,经有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审计后,由秘书处每年向理事会报告。
第九条 本办法须经英促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英促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