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履行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职责,规范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提高议事决策质量,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退役军人事务部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和本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通过选举或罢免理事事宜;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通过终止事宜;
(六)审议通过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1次换届大会。如遇本会重要事项,每年可根据需要召开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年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换届大会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但延期不得超过1年。会议可采取线下或线上的方式召开。
第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会期和议程由会长办公会提出,理事会审议并决定。大会由本会领导机构主持。
第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参会人员为:本会全体会员(代表),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列席会议,会议听取专家咨询委员会意见。必要时可邀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参会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须提前履行请假手续并经批准。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会后抄报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理事会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履行本会理事会职责,规范本会理事会工作,提高议事决策质量,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退役军人事务部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和本会《章程》、《理事会议事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审议通过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事宜;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审议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审议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审议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八)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如遇紧急情况或会长办公会认为必要,可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会议可采取线下或线上的方式召开。
第五条 理事会会议的会期和议程由会长办公会提出并决定。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不能主持时,可以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参加人员为:本会全体理事,包括单位理事和个人理事。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列席会议,会议听取专家咨询委员会意见。必要时可邀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参会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须提前履行请假手续并经批准。
第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八条 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
常务理事会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履行本会常务理事会职责,规范本会常务理事会工作,提高议事决策质量,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退役军人事务部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和本会《章程》、《理事会议事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章程》规定,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条 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第四条 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召开会议。
第五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的会期和议程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并提前通知参会人员。会议由会长主持。
第六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参加人员为:本会全体常务理事。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列席会议,会议听取专家咨询委员会意见。必要时可邀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参会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须提前履行请假手续并经批准。
第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八条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
会长办公会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本会规范发展和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提高工作效率和议事质量,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退役军人事务部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和本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长办公会是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理事会授权,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使职权的日常决策机制,负责组织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传达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有关精神,讨论研究本会的重要工作事项;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研究确定并实施年度主要工作任务;
(三)讨论决定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提请审议的工作报告、工作规划、管理制度和议案等文稿草案;
(四)根据理事会的职权范围,讨论提出相关事项草案,提请理事会审议和表决;
(五)筹备召开理事会会议;
(六)研究办理会员提出的议案和建议;
(七)研究决定本会重大改革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八)研究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听取秘书处工作情况和年度财务收支情况的汇报,研究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十)听取各分支机构的工作汇报和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研究和决定分支机构的重要工作事项;
(十一)研究决定理事会委托或授权的有关事项。
(十二)研究决定本会其他重要事宜。
第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会议可采取线下或线上的方式召开。
第五条 会长办公会议的会期和议程由会长提出并确定。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副会长主持。
第六条 会长办公会议参加人员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列席会议,会议听取专家咨询委员会意见。副秘书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必要时可扩大至有关人员列席。参会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须提前履行请假手续并经批准。
第七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议决议由会长综合与会人员意见当场作出。若研究事项复杂,当场不能作出决议的,会后进行进一步调查论证,在下次会长办公会议上作出决议。
第八条 会长办公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