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理事会议事规则
第七条 理事会议事、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九条 理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条 召开理事会定期会议前,秘书处应当逐一征求各理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会长审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工作原因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二条 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秘书长或者直接向会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具体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时间。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会《章程》规定的理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会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会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理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三条 召开理事会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以书面或电子通知的方式通知全体理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持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四条 理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不能召集和主持时,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召开的方式;
(三)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理事表决所需要的会议材料;
(六)理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十六条 理事会定期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之前三日发出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理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可以采取现场参加会议和视频参加会议的方式。一般情况下,理事应现场参加会议。由于特殊原因不能现场参加会议时,可以视频参加会议。视频参加会议需提前一天报会长同意。
第十八条 理事会应当有超过2/3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九条 理事应当亲自出席理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提交会议。不能出席会议的,不具有表决权。
第二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对各项提案进行讨论,发表明确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参会理事对提案逐一分别进行表决。会议表决可以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也可以采取投票表决的方式。
第二十二条 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形成会议决议。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参会理事人数2/3人数的理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
第二十四条 1/2以上的参会理事认为提案不明确,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提案进行暂缓表决。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决议的事项如果与某位理事或某理事单位有利害关系,该理事(单位)应当回避。未主动回避的,由常务理事会签发回避决定书,要求其回避。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主持人可根据情况,做出理事会休会决定和续会安排。
第二十七条 理事议事,非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中途不得退出,否则视为放弃本次理事权利。
第二十八条 对理事会所议事项,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对已形成的决议,全体理事必须共同遵照执行,且不得对外泄漏不宜公开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