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英烈褒扬事业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中华英烈褒扬事业促进会。英文名称:The Chinese Martyrs Glorification Promotion Association,缩写:CMGP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或有志于中华英烈褒扬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为依据,搭建政府与社会合作桥梁,联系海内外同胞、国外侨胞和一切爱国人士,开展促进中华英烈褒扬事业发展的活动;动员社会力量有序参与英烈褒扬事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凝聚磅礴力量。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退役军人事务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协助开展中华英烈的遗骸搜寻及迁移、遗物史料收集等工作;为政府有关部门发布信息、制定政策提供意见和建议;
(二)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国(境)内外英烈纪念设施的设计、建设、修缮、陈展、纪念等方面应用研究,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英烈纪念设施建设、维修、改造等规划,提供技术支持;
(三)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国(境)内外英烈纪念活动,组织会员单位开展相关业务培训;
(四)开展英烈事迹、精神内涵的挖掘和研究,依据有关规定编辑出版相关图书、刊物和影视作品等,在全社会大力弘扬英烈精神;
(五)积极帮扶关爱英雄烈士及遗属,解决实际困难;
(六)设立英烈褒扬专项基金;
(七)在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同国(境)外有关对口社会组织开展英烈褒扬工作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八)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委托办理的其他相关事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应指定本单位1名代表入会。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志愿为英烈褒扬事业发展提供支持,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和一定的工作能力。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听取和审议本会工作报告,了解掌握本会的工作发展和财务状况;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照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履行本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自动退会: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次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为犯罪主体被国家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研究重大经费开支和会员会费收缴管理工作;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中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爱国为民,忠诚奉献,政治素质好;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坚持日常工作和参加相关活动;
(四)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和较强的执行能力;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投资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会章程经2022年4月19日第二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