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中华英烈褒扬事业促进会章程》,为保障中华英烈褒扬事业促进会(以下简称“英促会”)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切实加强会员会费缴纳和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会费是英促会日常办公和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的重要经费来源,全体会员有责任和义务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三条 会员会费缴纳标准:
(一)个人会员。每人每年1千元。
(二)单位会员。一般单位会员,每名每年3万元。理事级和常务理事级单位会员,每名每年30万元。副会长级单位会员,每名每年100万元。
第四条 对当年缴纳会费确有困难者,本人或本单位可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给予适当减免。
第五条 会费收缴办法
(一)所有会员一经批准入会,应缴纳当年度会费。年度会费时间从缴费之日算起,到次年的同日为一个会费年度。鼓励会员一次性缴纳一届(5年)的会费。
(二)会员会费,可通过银行汇寄、微信或支付宝转账,现金缴纳需到本会财务部门办理。收到会费后,本会即出具财政部印(监)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同时在本会官网公示。
第六条 会员逾期不缴纳会费,经告知后,应及时补缴。一个会费年度内不缴纳会费的会员,将在本会费年度结束前进行统一清理,并告知单位(本人)补缴。继续逾期不缴、又未经常务理事会研究批准予以减免的,视为自动退会。经理事会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废止证件证书。
会员自动退会或因违法违规被除名后,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第七条 会费的使用
(一)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秘书处举办的工作会议、研讨交流、业务培训等有关活动支出;
(二)按照《章程》宗旨规定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经费;
(三)为会员提供服务的经费;
(四)常设办事机构日常管理(运转)所发生的支出;
(五)其它必要的工作性开支。
第八条 会费的管理
(一)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理事会、上级业务部门的监督。
(三)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根据英促会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年度支出预算,由秘书处每年向理事会报告。英促会年度会费收支状况,经有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审计后,由秘书处每年向理事会报告。
第九条 本办法须经英促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英促会秘书处。
第二章 理事会职权
第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六条 理事会的议事范围: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研究分析英烈褒扬工作及会员队伍管理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研究重大经费开支和会员会费收缴管理工作;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理事会议事规则
第七条 理事会议事、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九条 理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条 召开理事会定期会议前,秘书处应当逐一征求各理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会长审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工作原因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二条 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秘书长或者直接向会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具体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时间。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会《章程》规定的理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会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会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理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三条 召开理事会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以书面或电子通知的方式通知全体理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持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四条 理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不能召集和主持时,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召开的方式;
(三)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理事表决所需要的会议材料;
(六)理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十六条 理事会定期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之前三日发出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理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可以采取现场参加会议和视频参加会议的方式。一般情况下,理事应现场参加会议。由于特殊原因不能现场参加会议时,可以视频参加会议。视频参加会议需提前一天报会长同意。
第十八条 理事会应当有超过2/3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九条 理事应当亲自出席理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提交会议。不能出席会议的,不具有表决权。
第二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对各项提案进行讨论,发表明确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参会理事对提案逐一分别进行表决。会议表决可以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也可以采取投票表决的方式。
第二十二条 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形成会议决议。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参会理事人数2/3人数的理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
第二十四条 1/2以上的参会理事认为提案不明确,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提案进行暂缓表决。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决议的事项如果与某位理事或某理事单位有利害关系,该理事(单位)应当回避。未主动回避的,由常务理事会签发回避决定书,要求其回避。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主持人可根据情况,做出理事会休会决定和续会安排。
第二十七条 理事议事,非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中途不得退出,否则视为放弃本次理事权利。
第二十八条 对理事会所议事项,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对已形成的决议,全体理事必须共同遵照执行,且不得对外泄漏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经中华英烈褒扬事业促进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中华英烈褒扬事业促进会理事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协助开展中华英烈的遗骸搜寻及迁移、遗物史料收集等工作;为政府有关部门发布信息、制定政策提供意见和建议;
(二)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国(境)内外英烈纪念设施的设计、建设、修缮、陈展、纪念等方面应用研究,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英烈纪念设施建设、维修、改造等规划,提供技术支持;
(三)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国(境)内外英烈纪念活动,组织会员单位开展相关业务培训;
(四)开展英烈事迹、精神内涵的挖掘和研究,依据有关规定编辑出版相关图书、刊物和影视作品等,在全社会大力弘扬英烈精神;
(五)积极帮扶关爱英雄烈士及遗属,解决实际困难;
(六)设立英烈褒扬专项基金;
(七)在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同国(境)外有关对口社会组织开展英烈褒扬工作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八)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委托办理的其他相关事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应指定本单位1名代表入会。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志愿为英烈褒扬事业发展提供支持,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和一定的工作能力。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听取和审议本会工作报告,了解掌握本会的工作发展和财务状况;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照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履行本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自动退会: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次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为犯罪主体被国家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研究重大经费开支和会员会费收缴管理工作;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中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爱国为民,忠诚奉献,政治素质好;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坚持日常工作和参加相关活动;
(四)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和较强的执行能力;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投资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会章程经2022年4月19日第二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履行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职责,规范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提高议事决策质量,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退役军人事务部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和本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通过选举或罢免理事事宜;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通过终止事宜;
(六)审议通过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1次换届大会。如遇本会重要事项,每年可根据需要召开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年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换届大会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但延期不得超过1年。会议可采取线下或线上的方式召开。
第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会期和议程由会长办公会提出,理事会审议并决定。大会由本会领导机构主持。
第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参会人员为:本会全体会员(代表),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列席会议,会议听取专家咨询委员会意见。必要时可邀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参会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须提前履行请假手续并经批准。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会后抄报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理事会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履行本会理事会职责,规范本会理事会工作,提高议事决策质量,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退役军人事务部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和本会《章程》、《理事会议事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审议通过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事宜;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审议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审议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审议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八)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如遇紧急情况或会长办公会认为必要,可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会议可采取线下或线上的方式召开。
第五条 理事会会议的会期和议程由会长办公会提出并决定。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不能主持时,可以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参加人员为:本会全体理事,包括单位理事和个人理事。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列席会议,会议听取专家咨询委员会意见。必要时可邀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参会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须提前履行请假手续并经批准。
第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八条 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
常务理事会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履行本会常务理事会职责,规范本会常务理事会工作,提高议事决策质量,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退役军人事务部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和本会《章程》、《理事会议事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章程》规定,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条 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第四条 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召开会议。
第五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的会期和议程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并提前通知参会人员。会议由会长主持。
第六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参加人员为:本会全体常务理事。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列席会议,会议听取专家咨询委员会意见。必要时可邀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参会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须提前履行请假手续并经批准。
第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八条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
会长办公会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本会规范发展和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提高工作效率和议事质量,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退役军人事务部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和本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长办公会是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理事会授权,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使职权的日常决策机制,负责组织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传达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有关精神,讨论研究本会的重要工作事项;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研究确定并实施年度主要工作任务;
(三)讨论决定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提请审议的工作报告、工作规划、管理制度和议案等文稿草案;
(四)根据理事会的职权范围,讨论提出相关事项草案,提请理事会审议和表决;
(五)筹备召开理事会会议;
(六)研究办理会员提出的议案和建议;
(七)研究决定本会重大改革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八)研究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听取秘书处工作情况和年度财务收支情况的汇报,研究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十)听取各分支机构的工作汇报和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研究和决定分支机构的重要工作事项;
(十一)研究决定理事会委托或授权的有关事项。
(十二)研究决定本会其他重要事宜。
第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会议可采取线下或线上的方式召开。
第五条 会长办公会议的会期和议程由会长提出并确定。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副会长主持。
第六条 会长办公会议参加人员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列席会议,会议听取专家咨询委员会意见。副秘书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必要时可扩大至有关人员列席。参会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须提前履行请假手续并经批准。
第七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议决议由会长综合与会人员意见当场作出。若研究事项复杂,当场不能作出决议的,会后进行进一步调查论证,在下次会长办公会议上作出决议。
第八条 会长办公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