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会员队伍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3-31

来源: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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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英烈褒扬事业促进会全体会员: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退役军人事务部《部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和本会《章程》,为进一步推动中华英烈褒扬事业高质量发展,加强和完善会员队伍管理,经研究决定,对本会会员进行规范。

       中华英烈褒扬事业促进会自2014年7月成立以来,累计登记单位会员116家,累计登记个人会员495名。

       一、对单位会员的规范

    (一)因政策原因自行申请退出103家。对该103家单位终止会员资格。

    (二)符合政策规定、发挥作用较好13家。对该13家保留会员资格。

    (具体名单附后)

       二、对个人会员的规范

    (一)因政策原因自行申请退出78名。对该78名终止会员资格。

    (二)一年以上未缴纳会费384名。对该384名终止会员资格。如个人有意愿入会,需重新递交申请,由新一届理事会研究审核。

    (三)因身体等个人原因自愿申请退会12名,病故1名。对该13名终止会员资格。

    (四)因政策原因和工作需要自行申请退出8名。对该8名终止会员资格。

    (五)坚持缴纳会费、发挥作用较好、积极参加协会工作12名。对该12名保留会员资格。

    (具体名单附后)

       三、凡终止会员资格的会员,其担任的理事、常务理事资格自行终止。

       四、除本公告明确载名保留会员资格的会员外,其他单位和个人请于2022年4月15日前将持有的《会员证》交回本会,交回方式为现场或邮寄。本会地址及联系方式为:北京市石景山区西井路19号宏开花园2号楼B5(联系人:刘静超,15301017103)。逾期未交回的,自动作废。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本公告明确保留会员资格的会员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继续使用中华英烈褒扬事业促进会《会员证》或以中华英烈褒扬事业促进会会员名义组织、参加各类活动,一经发现查实,本会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中华英烈褒扬事业促进会

202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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